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國科學院所屬事業(yè)單位領導班子建設,保障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明確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客觀、公正地評價其任期內的業(yè)績,促進領導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國科學院內部審計工作條例》、《中國科學院研究所所長負責制條例》,結合中國科學院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中國科學院所屬事業(yè)單位(包括分院、研究所、中心、臺、站、其他事業(yè)單位等)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領導干部)。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財務狀況,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第四條 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提前換屆,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崗、辭職、免職、撤職、退休等事項前,以及在事業(yè)單位轉制、改組、合并、分立等國有資產重組的同時,應當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未經審計,不得解除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五條 審計機構、審計人員依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財務制度實施審計監(jiān)督,辦理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條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經濟責任審計)實行中國科學院監(jiān)察審計局(以下簡稱監(jiān)審局)與分院內審機構分級負責、分工審計的原則。必要時,由監(jiān)審局委托社會審計組織實施審計。
第二章 審計分工
第七條 監(jiān)審局根據干部管理、監(jiān)督工作的需要,院領導的意見,院人事教育局提出的領導干部換屆計劃和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建議,負責組織實施審計。
第八條 監(jiān)審局履行下列職責:負責擬定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規(guī)定、審計作業(yè)規(guī)范和工作指南,對院系統(tǒng)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辦理京內外直屬事業(yè)單位經濟責任審計事項;辦理分院領導的經濟責任審計事項。
第九條 分院內審機構負責實施本地區(qū)院屬事業(yè)單位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條 審計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與被審計單位或領導干部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被審計單位或領導干部認為審計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計時,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
審計人員是否回避,由審計機構或負責審計工作的主管領導決定。
第三章 審計內容和程序
第十一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財經制度的情況;
?。ǘ﹥炔靠刂浦贫冉⒔∪皥?zhí)行情況;
?。ㄈ┵Y產、負債、凈資產、財務狀況和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ㄋ模┯行魏蜔o形資產、債權、債務情況;
(五)管理、經營成果和效益情況;
(六)國有資產管理使用及其增、減變化情況,增收節(jié)支或損失浪費情況;
?。ㄆ撸ν馔顿Y項目管理情況,基本建設情況;
?。ò耍幦〗涃M情況,合同管理及執(zhí)行情況;
?。ň牛╊I導干部任期目標完成情況;
(十)職工福利情況;
(十一)重大遺留經濟事項和或有事項;
?。ㄊ撨M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審計機構通過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分清領導干部本人應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正常情況下,審計機構應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十五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特殊情況,經審計機構主管領導批準,審計通知書送達時間可適當縮短,但最短送達時間為實施審計前三日;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領導干部本人。審計通知書應注明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方式、對被審計單位的要求及審計組成員等。
第十三條 審計通知書送達后,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下列資料:
?。ㄒ唬?單位財務預算、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帳薄等;
?。ǘ?存貨、固定資產、投資、無形資產、債權、債務等清理資料;
?。ㄈ﹥炔靠刂浦贫?;
?。ㄋ模┯嘘P協議、合同;
?。ㄎ澹徲嫽蚬ど獭⒍悇?、財務等檢查報告;
?。╊I導干部的任期目標、述職報告和工作總結;
?。ㄆ撸┢渌嘘P資料。
領導干部本人應當按照要求,寫出自己負有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財務收支事項的書面材料,并于審計工作開始日五日內送交審計機構或審計組。
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提供資料,必須真實、完整、及時,不得毀滅、偽造、涂改、轉移和隱匿。
第十四條 審計組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構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構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和領導干部本人的意見。被審計單位和領導干部本人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審計機構。逾期沒有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五條 審計機構審定審計報告后,對被審計單位和領導干部本人作出審計評價,并出具審計意見書。
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規(guī)的問題,應在職權范圍內或經主管領導批準依法作出處理,也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六條 監(jiān)審局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和處理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同時抄送人事教育局。
分院內審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處理決定應當報監(jiān)審局和人事教育局備案。
第十七條 對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意見書或處理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zhí)行。如有異議,可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請審計機構的主管領導解決,主管領導應在十五日內予以解決。
第十八條 人事教育局應當將審計機構提交的審計報
告、審計意見書和處理決定作為考核領導干部(包括核定其年薪)的參考依據。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處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審計機構按照本規(guī)定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所必需的專項經費,由院予以保證。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jiān)審局、分院應對責任單位通報批評;對責任人應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ǘ┏鼍邆巫C,毀滅、轉移證據,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阻撓審計人員執(zhí)行公務,抗拒、破壞監(jiān)督檢查的;
?。ㄋ模┚芙^執(zhí)行處理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和陷害審計人員、提供資料人員、檢舉人、證明人的。
第二十一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院事業(yè)單位所屬機構、部門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可參照本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由監(jiān)察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制定的《中國科學院研究所所長離任審計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